《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3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规定,相关行政处罚代码表已经制定,对违法电动自行车展开查处工作。
最新制定的《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代码表共有9项18条,分类对各类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中:
1.驾驶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警告或50元罚款处罚;
2.拒绝罚款的,交警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扣留其非机动车。
对于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曲折竞驶、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交警部门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其中:
1.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以警告或罚款20元处罚;
2.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曲折竞驶、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则处以警告或罚款50元。
以下未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也将被纳入交警部门的管理范围,依据《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包括:
1.过渡期满后,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将依据《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处以300元罚款;
2.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3.驾驶拼装或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将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