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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摩托车上路需谨慎 发生事故亦担责
2022/4/30 来源:定兴法院 作者:佚名 ip属地:重庆

案情简介

赵某委托亲戚梁某接自己的孩子小甲放学回家,梁某驾驶电动摩托车搭乘小甲与另外一名儿童小乙,自西向东路过定兴县城大钟寺购物商场门口时,王某从大钟寺停车场骑电动摩托车快速驶出,梁某因躲避王某而摔倒,造成小甲受伤。该事故经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查明双方车辆未发生接触碰撞,赵某因小甲治疗、护理等花费16000余元,并将王某和梁某起诉到定兴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梁某和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均符合“电动摩托车”的标准,梁某驾驶电动车摩托车搭载两名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上路行驶,通过事发交叉路口在躲避王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时发生倾倒,导致小甲受伤,存在一定过错。王某违反法律规定,驾驶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未遵守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的规则,致使梁某在避让过程中其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发生倾倒,导致小甲受伤,故王某亦具有一定过错。综上,判决梁某与王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交通规则是驾驶者和行人灵魂的减速带、防护栏,不遵守交通规则不仅需要对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会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付出代价。本案中梁某骑电动摩托车违规载人,王某骑电动摩托车未遵守转弯让直行的规则,二人都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在这里也奉劝大家遵守交通规则,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头盔安全上路,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当发生事故时,已悔之晚矣。

编辑:奋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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